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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12年10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七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包括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3个文种。

  第六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内设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行文规

  第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行文主体包括:

  (一)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行文。

  (四)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对口部门、本院其他部门、其他同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其他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行文。

  第九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同级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与其他同级机关办公室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第十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或者法律规定外,不得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行文,不得以本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但不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向上级机关请示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事项,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再上报,不得直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向市级人民检察院行文,可以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抄送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一般不直接向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行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行文的,应当抄送相应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公文版式

  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版式主要有:《中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命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冀检办通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会议纪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信函、《中共河北省纪委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信函、《中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信函等11种。

  第十六条 《中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该版式主要适用于以中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任免干部等。

  发文字号:冀检党组〔20××〕×号

  第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该版式适用于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名义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发布检察工作全局性的重要决定、通知等。

  发文字号:冀检〔20××〕×号

  发送范围:

  主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院。

  抄送:高检院办公厅、对口业务部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法学会;本院领导同志、厅级干部,机关各内设机构、石家庄铁检院。

  公文发送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命令》

  该版式适用于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布强制性的指令性文件,首评和晋升检察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等。

  发文字号:冀检令〔20××〕×号

  第十九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该版式适用于以河北人民检察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通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等。

  发文字号: 冀检呈字〔20××〕×号

  冀检函字〔20××〕×号

  办公室: 冀检发办字〔20××〕×号

  政治部: 冀检发政字〔20××〕×号

  冀检发任字〔20××〕×号

  侦查监督一处: 冀检发侦监一字〔20××〕×号

  侦查监督二处: 冀检发侦监二字〔20××〕×号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冀检发未检字〔20××〕×号

  公诉一处: 冀检发诉一字〔20××〕×号

  公诉二处: 冀检发诉二字〔20××〕×号

  公诉三处: 冀检发诉三字〔20××〕×号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冀检发反贪字〔20××〕×号

  反渎职侵权局: 冀检发反渎字〔20××〕×号

  刑事执行检察局: 冀检发执检字〔20××〕×号

  民事行政检察处: 冀检发民行字〔20××〕×号

  控告申诉检察处: 冀检发控申字〔20××〕×号

  职务犯罪预防处: 冀检发预字〔20××〕×号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冀检发环检字〔20××〕×号

  检察技术处: 冀检发技字〔20××〕×号

  网络信息处: 冀检发网字〔20××〕×号

  案件管理办公室: 冀检发案管字〔20××〕×号

  法律政策研究室: 冀检发研字〔20××〕×号

  纪检组、监察处: 冀检发纪字〔20××〕×号

  法警总队: 冀检发警字〔20××〕×号

  计划财务装备处: 冀检发财字〔20××〕×号

  老干部处: 冀检发老干字〔20××〕×号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冀检发人监字〔20××〕×号

  检察官协会: 冀检发协字〔20××〕×号

  国际合作办公室: 冀检发国合字〔20××〕×号

  第二十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

  该版式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根据授权代院发布通知、通报,以及就办公室有关事项行文等。

  发文字号:冀检办发〔20××〕×号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该版式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工作事项,督办事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案件以及与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发文字号:冀检办字〔20××〕×号

  第二十二条 《冀检办通报》

  该版式适用于印发省院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和调研报告。

  发文字号:第×期

  发送范围:

  主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院。

  抄送:高检院办公厅、对口业务部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本院领导同志、厅级干部,机关各内设机构、石家庄铁察院。

  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会议纪要

  该版式包括《中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院务会会议纪要》等,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发文字号:(第×次)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信函

  该版式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就主管业务工作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发文,向外单位相关部门行文等。

  发文字号:

  办公室: 冀检办〔20××〕×号

  政治部: 冀检政〔20××〕×号

  侦查监督一处: 冀检侦监一〔20××〕×号

  侦查监督二处: 冀检侦监二〔20××〕×号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冀检未检〔20××〕×号

  公诉一处: 冀检诉一〔20××〕×号

  公诉二处: 冀检诉二〔20××〕×号

  公诉三处: 冀检诉三〔20××〕×号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冀检反贪〔20××〕×号

  反渎职侵权局: 冀检反渎〔20××〕×号

  刑事执行检察局: 冀检执检〔20××〕×号

  民事行政检察处: 冀检民行〔20××〕×号

  控告申诉检察处: 冀检控申〔20××〕×号

  冀检国赔〔20××〕×号

  职务犯罪预防处: 冀检预〔20××〕×号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冀检环检〔20××〕×号

  检察技术处: 冀检技〔20××〕×号

  网络信息处: 冀检网〔20××〕×号

  案件管理办公室: 冀检案管〔20××〕×号

  法律政策研究室: 冀检研〔20××〕×号

  纪检组、监察处: 冀检纪〔20××〕×号

  法警总队: 冀检警〔20××〕×号

  计划财务装备处: 冀检财〔20××〕×号

  老干部处: 冀检老干〔20××〕×号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冀检人监〔20××〕×号

  检察官协会: 冀检协〔20××〕×号

  国际合作办公室: 冀检国合〔20××〕×号

  第二十五条 《中共河北省纪委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信函

  该版式适用于以省纪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名义,传达贯彻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落实上级机关有关决定、指示、通知精神,部署有关工作等。

  发文字号:冀检纪监〔20××〕×号

  发送范围:

  主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院纪检组、监察处(室、科)。

  抄送: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省纪委,省委政法委;本院领导同志、厅级干部,机关各内设机构、石家庄铁检院。

  公文发送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中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信函

  该版式适用于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通报,奖惩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等。

  发文字号:冀检机关党〔20××〕×号

  公文发送范围为省直机关工委,机关各内设机构、石家庄铁检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公文版式中的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72mm,字体为小标宋体(方正小标宋_GBK),颜色为红色。发文机关标志下面30mm处为一条宽156mm的红色分隔线。会议纪要的红色分隔线距发文标志为40mm,《冀检办通报》的红色分隔线距发文标志为35mm。

  信函版式的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距上页边为30mm,发文机关标志下面4mm处为一条上粗下细的红色双线,下页边上方20mm处为一条上细下粗的红色双线,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中共河北省纪委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版式的上红色双线距上页边为52mm。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八条 公文版面为A4纸型,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版心(即公文版面上除去周围白边以外用于表述公文内容的部分)尺寸为156mm×225mm,距上页边37mm,距左页边28mm。

  公文中的标点符号,除特殊说明外,一般用全角。公文文字的颜色一般为黑色。

  第二十九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二维条码、页码等19个要素组成。

  第三十条 份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以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0001”。顶格排布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第一行,一般用3号黑体字。

  第三十一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顶格排布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第二行,一般用3号黑体字。保密期限中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秘密★1年”、“机密★10年”、“绝密★30年”等。

  第三十二条 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顶格排布在公文首页左上角,一般用3号黑体字。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三十三条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以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公文版式为准。

  联合行文时,可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全部发文机关名称,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或者按规范顺序排列;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全部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发文机关标志字号根据联署机关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仿宋_GB2312)。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如“冀检〔2013〕1号”。

  发文字号排布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下行文的发文字号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排布。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标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时,发文字号为冀检联〔20××〕×号。省院机关内设机构之间行文原则上不编号。

  《冀检办通报》的发文字号一般用3号宋体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一般用3号黑体字。

  第三十五条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与发文字号平行排布,右空一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仿宋_GB2312),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楷体_GB2312)。

  联合发文时,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排布,每行排两个姓名,两个姓名之间空一字,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应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第三十六条 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确需使用,可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

  排布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居中位置,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方正小标宋_GBK)。可分多行,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各行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排列成梯形或菱形,不排列成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

  第三十七条 主送机关。排布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

  如有多个主送机关,同类同级主送机关之间使用顿号,不同类不同级主送机关之间使用逗号,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注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即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 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排布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仿宋_GB2312),数字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楷体_GB2312)、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仿宋_GB2312)标注。

  第三十九条 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注“附件”二字,后标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第四十条 发文机关署名。一般在正文下空两行(如有附件说明时,在附件说明下空两行),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排布。

  联合行文时,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横向依次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议案、命令(令)等署机关主要负责人职务、姓名。

  第四十一条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为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会议通过的公文的成文日期为会议通过日期,电报成文日期为发出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签发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右空四字排布,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如:“2013年7月1日”。成文日期应当与正文同处一页,当公文正文后面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成文日期时,应当采取调整行间距、字间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十二条 印章。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会议纪要和电报除外。

  联合行文时,联署机关应当加盖印章,一般将印章与发文机关署名一一对应,端正、居中加盖其上;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不超3个印章;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1行之内。

  第四十三条 附注。对公文发布层次、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以附注形式予以标注。请示、拟发公文、征求意见稿、会议通知等在附注标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附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注,回行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仿宋_GB2312)。

  第四十四条 附件。公文附件应当另页编排,并在附件的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用3号黑体字。附件标题在“附件”二字下空一行居中排布。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附件应当置于版记之前。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附件可置于版记之后,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排布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四十五条 抄送机关。公文的抄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抄送机关上方制作一条分隔线,分隔线与正文等宽,粗0.35mm。抄送机关用4号仿宋体字(仿宋_GB2312),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的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排布。“抄送”二字后加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间一般用顿号、逗号、分号隔开,回行时机关名称不能断开,并应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第四十六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则在抄送机关下方制作一条分隔线,分隔线粗0.25mm;如无抄送机关,则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方制作一条分隔线,分隔线粗0.35mm。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4号仿宋体字(仿宋_GB2312)标注。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下方制作一条分隔线,分隔线粗0.35mm,与公文最后一页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第四十七条 二维条码。二维条码是包含公文基本信息、对公文进行基本描述的二维数据载体。二维条码印制在版记下方右侧,距版记下边缘3mm,距版心右边缘5mm。条码大小为宽50mm,高大于10mm、小于25mm,可容纳175个汉字的内容。

  二维条码与其对应的公文具有同等的密级,条码的生成、保存、运转、销毁要按照所对应公文的密级对待。在印制过程中生成的多余条码要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绝密级公文上的条码,标题字段应为空。

  第四十八条 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排布在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标一条一字线,如“- 1 -”;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单面印刷的,页码居中排布。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标注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四十九条 一般公文格式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特殊公文格式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文表格一般采用A4纸型。表格的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公文表格如果横排,则单页码表头在左侧,双页码表头在右侧。

  公文表格如采用A3纸型,并且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应为空白,版记应当编排在封四。

  第五十一条 信函格式公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排布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二)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排布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三)标题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四)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五)首页不显示页码。

  第五十二条 命令格式公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印章为检察长签名章,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处加盖。

  (二)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三)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排布成文日期。

  第五十三条 纪要格式公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纪要标志下空二行居中排布纪要编号“第×次”,并用圆括号括入,按届顺序排布,一般用3号黑体字。

  (二)纪要编号下空一行排布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居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

  (三)分隔线下空二行排布正文。

  (四)一般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黑体字标注时间、地点、出席、缺席、列席、记录等项目名称,后标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仿宋_GB2312)标注具体时间、地点及出席、缺席、列席、记录人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每一项内容均另起一行。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五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征求相关机关、部门意见,基本达成一致。

  (五)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定密恰当。

  (六)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

  (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号、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起草的公文签署意见时,应当按照公文起草要求认真把关。

  第五十七条 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和《冀检办通报》,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当送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进行审核。涉密公文应填写《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纸》密级和保密期限栏目,在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核稿后送保密办核稿。未经办公室审核,不得报院领导签发。

  非院名义发文,由文件审核人、签发人对涉密事项一并审核,可在签发前征求保密办意见。

  第五十八条 公文起草部门送办公室审核公文时,应当提供文稿清样(含附件)和以下相关材料:

  (一)发文纸(主要栏目要填全)。

  (二)领导批示。

  1.上级机关领导批办、过问事项的文稿,应附相关领导批示。

  2.院领导批示交办的公文,应附批示原件。

  3.院领导对文件起草作出口头指示的,应附记录稿或记载领导指示的呈批单。

  4.公文起草过程中,院领导对文稿作出批示或直接修改的,应附批示或修改稿。

  5.有承继关系的公文,上级领导、院领导在前件上有批示的,送核后件时应将前件批示一并附上。

  (三)起草公文时使用的有关资料和材料。

  第五十九条 公文审核的重点是:

  (一)对发文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没有必要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提出意见,供院领导参考。

  (二)对文稿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

  (三)对文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防止出现与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违背的内容。

  (四)对文稿与现行有效的检察工作文件是否矛盾进行审查,保证文件的连续性,防止文件内容相互矛盾。

  (五)对文稿中涉及其他机关或本院相关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进行审查,防止文件内容与其他机关或本院其他部门的规定或意见发生冲突。

  (六)对文稿内容的可行性进行审查,防止文件内容空泛、不解决实际问题。

  (七)对文稿的逻辑性、文字以及数字、标点符号的运用进行审查,做到层次清楚、文字精炼、数字准确、标点正确。

  (八)对文稿的文种、格式、发送范围进行审查,保证行文规范、发送范围适当。

  (九)对文稿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审核。

  第六十条 公文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文稿没有修改意见的,核稿人签署姓名及时间。

  (二)对文稿有修改意见的,核稿人提出修改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时间。起草部门应按照修改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修改出文件清样后,附修改原稿报有关院领导审阅签发。

  起草部门对修改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拟作进一步修改的,应及时向核稿人反馈情况,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公文的签发:

  (一)以院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二)以院名义印发的请示、报告和重要的或者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公文,由检察长或常务副检察长签发;其他以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三)办公室经授权代院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院领导签发;或者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各内设机构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须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五)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由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审阅后报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

  (六)《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命令》由检察长或其授权政治部主任签发。

  (七)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十二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六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六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登记。对签发后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到办公室登记申领发文字号。

  (二)备案。制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冀检办通报》,在登记发文字号后,承办部门应当将公文电子版发送办公室指定邮箱(jianban@he.pro)备案。

  (三)印制。公文登记后,由承办部门印制或联系印刷厂印制。公文正式印制前,承办部门应校对文稿清样,确保印刷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绝密公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四)用印。以院名义制作的公文印制后,到办公室秘书科加盖印章;交由印刷厂印制的公文由印刷厂按照预留的印模印制印章。

  印章用红色。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将印章与各发文机关署名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五)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由承办部门分发。

  通过机要通道传送非涉密公文,应将文稿电子版发送至办公室指定邮箱后,凭发文纸原件到机要科登记办理。通过机要通道传送涉密公文,应将文稿电子版刻录在光盘上送机要科办理。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通道、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传、明电密电混用。

  (六)备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冀检办通报》印制后,承办部门应按照要求将23份公文送办公室机要科备存。各内设机构制发的公文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备存。

  第六十五条 公文印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幅面。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制版。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四)印刷。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五)装订。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第六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密级、份数及处理情况逐项详细记载。

  (三)拟办。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请公文内容所涉工作的分管院领导批示。

  (四)批办。院领导对公文批示办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阅知性公文一般按院领导排列顺序顺传,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跳传。批办性公文,需两位以上领导批示的,按领导排列顺序倒传。需紧急办理的公文,在送承办部门办理的同时,复印传阅。院领导在公文上的批示需其他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阅知的,应及时送阅。公文传阅应当登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承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七)催办。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跟踪催办,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公文办理进展情况。

  (八)答复。需要答复的公文,应当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六十七条 收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机要科负责整理归档,一般文件保管1年,重要文件保管3年。

  各内设机构对收到的公文,应视重要程度自行保管处理。

  第六十八条 发文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正本1份、签发稿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省院和其他机关联合发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正式件和签发稿复制件。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制发的公文资料移交办公室档案科。

  档案交接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经档案管理人员查验合格后,交接双方填写交接清单并签字。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七十条 公文管理包括公文的保密管理、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公文的销毁和部门新设、合并、分立、撤销后的公文管理。

  第七十一条 涉密公文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二)公文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领导决定。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领导确定。

  (三)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院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涉密公文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部门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四)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七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领导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七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七十四条 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向院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列为发文部门,赋予发文字号。

  第七十五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第七十六条 部门分立、撤销时,已经办结的公文应当及时整理后移交档案部门;未办结的公文按业务分工,由承办部门负责继续办理、管理和归档。

  第七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诉讼文书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制订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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