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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办案有关规定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侦查监督部的主要职责为审查逮捕(一般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二、逮捕的标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期间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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