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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19-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魏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申诉。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工作。

2.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3.公诉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1)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裁定,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3)对民事、行政案件生效的裁定、调解存在错误且依法不能抗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有关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其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可以向其提出检察建议。(4)在办理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或侦查。

6.检察技术部门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时涉及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办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等工作。

7.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制定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机构设置: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控告进行分流;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3.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6.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7.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部门决算公开包括机构单位本身办公室、政治、侦查监督部、公诉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计财装备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无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根据《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本次部门决算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报表(详见附件)

①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②收入决算表

③支出决算表

④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⑤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⑧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⑩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收入合计1192.72万元,较2017年增加61.89万元,增长了5.47%,2018年支出合计1012.58万元,较2017年减少149.17万元,降低12.84%,年末结转和结余394.10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合计1192.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87.39万元,占99.55%,事业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5.33万元,占0.45%。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合计1012.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2.75万元,占85.2%,项目支出149.83万元,占14.8%。

收入增加的原因是法改革实施经费增加,人员正常工资调整支出减少的原因是厉行中央“八项规定”,减少经费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支与2017年度决算对比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1187.39元,较2017年增加56.56万元,增长了5%,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187.3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1012.58万元,较2017年减少149.17万元,降低12.8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12.5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年末结转结余394.10万元收入增加的原因是法改革实施经费增加,人员正常工资调整支出减少的原因是厉行中央“八项规定”,减少经费支出

(二)财政拨款收支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

2018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共计1187.39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512.66万元,占预算的175.98%;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共计1012.58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37.84万元,占预算的150.07%;

主要原因是:法改革实施经费增加,人员正常工资调整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30.28万元,占预算数的94.62%,较上年同期增加25.59%,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因公出国(境)组团00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0.18万元,两项合计30.18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0.82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数量12辆;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10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8.9万元,公务接待8批次64人次。

“三公”经费增加的原因为司法改革后办案量增加,业务部门办案用车较多,导致公务运行维护费增加。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我单位在2018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中,严格落实十九大“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改革部署,逐步形成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 绩效缺失有问责” 的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机制。

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进行座谈评价,我院各项职责、活动目标都圆满完成,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总评定等级为:优。

七、机关运行经费的支出情况的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8.97万元,比2017年增加7.46万元,增长4.9%。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后,办案量增加,机关运行经费增加

八、政府采购情况的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1.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2.8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58.5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2018年,强化了对政府采购支出的管理,年初编制了科学的采购预算,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采购程序操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使用效益。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比2017年增加0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3.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4.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5.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支出: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包括出国(境)的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和公杂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8.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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