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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职能简介
时间:2018-05-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魏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法律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察工作重点和制定相关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批准逮捕;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依法对县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支持诉讼。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检察建议,依法提起抗诉。

  7.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8.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公民控告、申诉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

  9.做好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 定、审核工作,运用高科技手段服务检察工作。

  10.做好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1.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和撤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协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司法警察警衔的授予、晋升和取消的呈报工作。

  13.负责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县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呈报表彰、奖励工作,并对全院检察人员的执法、执纪情况实行监督。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请示。

  15.做好本院的财务、装备计划和管理工作。

  16.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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